【招商政策】汤原县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措施
| 招商动态 |2017-04-26
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黑发〔2016〕33号)精神,支持我县民营经济创新发展、转型发展,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,结合实际制定《中共汤原县委、汤原县人民政府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措施》。
一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
1.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。县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,主要用于支持与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、提升产品质量、科研成果转化、高新技术研发等。(财政局牵头,工信局配合)
2.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。依托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平台、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,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银企对接活动。支持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参加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,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。不断扩大融资渠道,降低融资门槛。(工信局牵头,财政局配合)
3.鼓励县内企业与知名企业合作。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正常运营一年后,依据新增税收情况一次性给予20-50万元的补贴。(财政局牵头,招商局配合)
二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
4.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、半停产企业,三年内任一年度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,或稳定安置就业50人以上,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;两项标准都达到的,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贴。(财政局牵头,人社局配合)
5.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,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(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00万元),且连续满三年的,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我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;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,“个转企”满三年,一次性奖励2万元。(统计局、市监局牵头,工信局配合)
6.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,扩大出口创汇,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民营企业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(市监局牵头)
7.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,引导民营企业围绕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,建立健全绿色生产长效机制,走高效、清洁、低碳、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。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,年新实现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(不含供热和发电企业)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(发改局牵头,工信局、统计局配合)
8.对新落户我县的民营企业,由县级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帮扶,重大项目县政府成立专项推进组,为企业协调办理相关事宜,全程提供“保姆式”服务,直至企业达到正常生产经营为止。(招商局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)
9.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,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。原招商引资企业重新盘活的,仍享受原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。(招商局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)
三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
10.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,在省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的基础上,我县分别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;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(工信局牵头,财政局配合)
11.携带科技成果(省级科技部门认定)直接到我县投资办厂的企业或人员,经县政府考察认可后,除提供生产配套设施支持外,县政府投入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,在约定期满退出时,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。(工信局牵头,财政局配合)
12.经过省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实验室验证,需要中试转化且有成果承接企业,具有可期望的市场前景、确定的中试时限并保证在我县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,县政府提供完整的中试厂房、设施及相应的实验用办公室,免收租金。(园区办牵头,工信局、财政局配合)
13.对于创新创业项目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县政府认可的项目,县政府出资完成安全评价、环境评价、建筑设计等前期工作,并开展招商引资。(招商局牵头)
四、实施人才与品牌战略
14.民营企业聘用并经县政府认定的,在我县工作的副高级以上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,可享受县级医院每年两次的全方位免费体检待遇,用人单位可申请最长五年免费住房。(人社局牵头,卫计局、住建局配合)
15.对新创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,对新创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,对新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(市监局牵头)
五、完善园区生产配套设施
16.入驻工业园区的产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,可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式主体厂房。厂房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,租金额按纳税情况确定:年纳税20-50万元,前2年无偿使用,后3年减半收取;年纳税50-100万元,前3年无偿使用,后2年减半收取;年纳税100万元以上,无偿使用5年。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市政污水处理、灭火统一供水、供配电、供暖、天然气等,公共管网、线路接口设置到厂区建设红线外。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,接口费等按有关规定缴纳;生产运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,均由企业自行承担。(园区办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)
《中共汤原县委、汤原县人民政府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措施》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工业和科技型民营企业(矿产资源开发、农林畜产品粗加工除外),文化、体育、商贸、旅游、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《关于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措施(暂行)》(汤办发〔2016〕9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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